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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RAM的功能
所謂「RAM」,

即隨機存取記憶體(Random Access Memory)之簡稱,屬於電腦之內部記憶體嫬嫙嫚嫩寤對屢屣係用來儲存電腦立刻要用的程式指令或資料。Rma基於易變之特性,可以快速的存取趕趙跾踍疑疐瘦瘓因此適用於在電腦運算和執行程式的過程中,其隨時存取的是當下執行要用到的程式箜箅箑筵緉綵綦綞而且通常在RAM中出現的,只是當下要用到的程式資料。

此種將應用程式載入RAM中蓌蓋蒧蒱瘋瘔瘈瘑以供執行的現象,是一般個人電腦執行運用程式的必然現象,電腦程式未經載入RAM中,及無法與電腦溝通。

(二)美國實務對RAM性質的見解
美國法院在多次的判決中,論及RAM的性質,例如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1983年在Apple Computer Inc. v. Franklin Computer Corp.一案中即指出「RAM為一晶片,內部記憶暫存於其中,而俟電源關閉,其中所儲存之記憶即拭去」

加州中區地方法院1984年在Apple Computer Inc. v. Formula Int’l Inc.一案中指出,「RAM可以簡單的定義為可以暫時記錄電腦程式和資料的電腦零件,電腦程式的買受人,欲使用其所買之置於磁碟片之電腦程式,要先將該程式載入RAM中,此僅為暫時性的固著(temporary fixation)。RAM之性質為當電腦電源關閉時,儲存於RAM中之電腦程式之重製物即喪失」

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1994年在Advanced Computer Serv. Of Mich., Inc. v. MAI Sys. Corp. 一案中也指出,「在電腦程式未經載入RAM中,即無法與電腦溝通」

(三)RAM的特性
從以上之說明,可知RAM有以下三種特性:

1.具有快速存取。
2. RAM中儲存之資料因電源關閉而喪失。
3.執行程式時須將該程式載入RAM中。
由於RAM具有上述之特性,因此儲存於RAM中之資訊,若是一個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時,則在RAM中暫時性的儲存該項著作,是否會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下之重製?

若採肯定之見解,則因重製權為著作人專屬之權利,未經其同意而將著作載入RAM中之行為,除非可以主張著作人默示授權或主張合理使用之情形,否則該行為有可能構成對著作權人重製權之侵害。反之,若採否定見解,則此行為並未侵害著作人之重製權。關於這個問題,本文之後會再進行更深入的討論。

三、暫時性重製之形態與比較
(一)暫時性重製之形態
在電腦系統上,具有暫時性儲存性質者,包括電腦快取記憶體(cache)、伺服器(server)及代理伺服器(proxy server)等,其性質是否與RAM的性質一樣?比較如下:

1. 電腦快取記憶(cache):
cache有硬體的cache記憶體,及電腦軟體中名為cache檔的cache,前者之cache係指電腦主機板中的一個硬體晶片,其性質屬RAM的一種(為SRAM),故當電腦電源消失,其記憶體上的資料亦隨之不見,故其本質上就是RAM的一種。

後者與電腦檔名為temp檔或temporary internet files檔的屬性一樣,均為硬碟的一個檔名,其儲存資料的方法亦非永久性,係是該檔容量大小及使用電腦的頻率或使用者的自動設定刪除時間而決定資料存在的時間長短,不過該資料並不因電腦電源消失而不見,故其性質應為典型的「重製」。於「暫時性重製」相關問題之討論時,本文所談論的cache,係指前者而言。

2. 伺服器(server)
伺服器也是一部電腦,簡單來說是一部較大型的電腦,通常此電腦中會放置資料庫或程式庫,專門提供使用者透過該電腦連接到網際網路上。當資料經過伺服器時必定有儲存之事實,雖儲存時間不一,但已有重製行為。

依電腦網路實務運作之使用習慣,由於server需要極大的空間作為服務客戶之需求,因此,一般在server的電腦主機上,均以硬碟作為備份其客戶資料之儲存空間,其資料之消除係依電腦程式既有之預設值(固定時間內之更新或刪除)、或由管理者手動刪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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