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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1.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2.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行蹤不明者。

()、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四、如何計算應納贈與稅?

1.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2.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五、贈與稅速算公式表

遺產淨額(萬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遺產淨額(萬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60以下

4

0

500~720

21

553,000

60~170

6

12,000

720~1400

27

985,000

170~280

9

63,000

1400~2900

34

1,965,000

280~390

12

147,000

2900~4500

42

4,285,000

390~500

16

303,000

4500以上

50

7,885,000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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