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1.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2.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者。
(二)、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四、如何計算應納贈與稅?
1.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2.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五、贈與稅速算公式表
遺產淨額(萬元) |
稅率﹪ |
累進差額(元) |
遺產淨額(萬元) |
稅率﹪ |
累進差額(元) |
60以下 |
4﹪ |
0 |
500~720 |
21﹪ |
553,000 |
60~170 |
6﹪ |
12,000 |
720~1400 |
27﹪ |
985,000 |
170~280 |
9﹪ |
63,000 |
1400~2900 |
34﹪ |
1,965,000 |
280~390 |
12﹪ |
147,000 |
2900~4500 |
42﹪ |
4,285,000 |
390~500 |
16﹪ |
303,000 |
4500以上 |
50﹪ |
7,885,000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