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制度之選擇 | |
1.應自新制公布後至施行前 一日 之期間內,就新制與 舊制之選擇 適用,以書面 徵詢勞工。 2.對於新制施行後才受僱者 ,應 一律適用新制,無須 進行前項徵 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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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 於新制 施行後,可選擇繼續 適用舊制。但於 離職後再受 僱時,應適用新制, 不 得再 選擇舊制 。 |
舊制年資之處理 | |
1.新制施行後勞工原適用舊 制年資 應予保留。 2.舊制 保留年資於未來依勞動基法 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各該 條文(勞動基準法第十二 條規定者除外) 終止勞動 契約時,應以契約終止時之 平均工資,發給該保留年資 之資 遣費或退休金。 3.舊制保留年資亦得於勞動 契約存續期間由勞雇雙方約 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結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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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保留年資亦得於勞動契約 存續期 間由勞雇雙方約定以不 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給與標準結清。 |
新舊制度選擇之變更 | |
1.選擇自新制施行之日起繼續 適用舊制者,於五年內仍得可 選擇新制。 |
新制之申報期限 | |
1.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 ,於新制施行後,選擇適用 新制者,應於 新制施行後 十五日內向勞保局申報 辦 理提繳手續。 |
提繳情形之通知 | |
應每月以 書面 通知勞工其 退休金提繳之金額。 | |
檢視雇主是否按應適用之月提 繳工資分級表按月提撥退休金 。 |
置備勞工名冊 | |
置備僱用勞工名冊,記載勞 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 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等 相關資料。 |
自願提繳者 | |
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經雇 主同意 代其提繳退休金者 及適用新制且自 願另行提 繳者,辦理代繳。 | |
1.檢視雇主是否確實代為提繳 退休金。 |
舊制年資之義務 | |
新制施行後應繼續依勞動基 準法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按月於 五年 內 足提 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支 付選擇舊制與選擇新制後原 舊制保 留年資退休金之用。 |
新制罰責甚重 | |
1.新制對於雇主違反規定所 定罰則 較重,並定有按月 處罰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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