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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度之選擇
1.應自新制公布後至施行前 一日 之期間內,就新制與 舊制之選擇 適用,以書面 徵詢勞工。

2.對於新制施行後才受僱者 ,應 一律適用新制,無須 進行前項徵 詢程序。

1.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 於新制 施行後,可選擇繼續 適用舊制。但於 離職後再受 僱時,應適用新制, 不 得再 選擇舊制 。

2.公營事業於新制施行後移轉 民營, 其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者繼續留用, 得就新舊制度擇 一適用。

3.雇主發出書面通知後,於一 定期間 屆滿後 未作選擇者, 自新制施行之 日起 繼續適用 舊制。

4.新制施行後才受僱者,不得 選擇舊制 。

舊制年資之處理
1.新制施行後勞工原適用舊 制年資 應予保留。

2.舊制 保留年資於未來依勞動基法 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各該 條文(勞動基準法第十二 條規定者除外) 終止勞動 契約時,應以契約終止時之 平均工資,發給該保留年資 之資 遣費或退休金。

3.舊制保留年資亦得於勞動 契約存續期間由勞雇雙方約 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結清。

舊制保留年資亦得於勞動契約 存續期 間由勞雇雙方約定以不 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給與標準結清。

新舊制度選擇之變更

1.選擇自新制施行之日起繼續 適用舊制者,於五年內仍得可 選擇新制。

2.新制施行後即選擇新制者或 新制施 行後,先選擇適用舊 制,於五年內再 變更選擇新 制者,不得再變更選擇舊制。

新制之申報期限

1.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 ,於新制施行後,選擇適用 新制者,應於 新制施行後 十五日內向勞保局申報 辦 理提繳手續。

2.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 於新制 施行後五年內再變 更選擇新制者,應於選擇適 用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 申報辦理提繳手續。

3.新制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 單位, 應於成立之日起十 五日內向勞保局 申報辦理 提繳手續。

提繳情形之通知
應每月以 書面 通知勞工其 退休金提繳之金額。

檢視雇主是否按應適用之月提 繳工資分級表按月提撥退休金 。

置備勞工名冊

置備僱用勞工名冊,記載勞 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 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等 相關資料。

自願提繳者
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經雇 主同意 代其提繳退休金者 及適用新制且自 願另行提 繳者,辦理代繳。

1.檢視雇主是否確實代為提繳 退休金。

2.勞工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 享有自當年度個人綜何所得淨 額中全數扣除之稅賦優惠。

舊制年資之義務

新制施行後應繼續依勞動基 準法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按月於 五年 內 足提 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支 付選擇舊制與選擇新制後原 舊制保 留年資退休金之用。

新制罰責甚重

1.新制對於雇主違反規定所 定罰則 較重,並定有按月 處罰之規定。

2.以新制施行後雇主未依規 定繼續 為舊制年資提撥勞 工退休準備金為 例,新制 罰則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 勞動 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 一款罰鍰規定 。【註:勞 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 一 款規定,雇主未按月提撥勞 工退 休準備金者處二千元 以上二萬元以 下(折合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 以 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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